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CHANGZHOUSHI FARUN XIAOWEI QIYEFENGXIAN FANGFAN FUWU ZHONGXIN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公益展示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常州市小微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电 话:0519-86688009
传 真:0519-86688009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8-227号(南大街商圈党建服务中心内)
公司纠纷案例十五
- 分类:服务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3-26 16:4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
公司纠纷案例十五
【概要描述】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
- 分类:服务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3-26 16:41
- 访问量:
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释法明理,防范风险
化解矛盾,润泽微企
Copyright © 2021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苏ICP备18041051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