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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 目标公司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2-06 10:5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案例索引 明朝勇、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92号】 裁判要旨 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没有明显增加证券市场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争议焦点 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明朝勇主张《协议书》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和《证券
最高院 || 目标公司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概要描述】案例索引 明朝勇、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92号】 裁判要旨 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没有明显增加证券市场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争议焦点 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明朝勇主张《协议书》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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