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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护航民营企业,获得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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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钢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起诉一案
承办人:东晟所主任暨法润中心专家组成员周旭东,参与办理本案的法润中心公益律师:邱阳、王晨、李燕、周质文
2018年4月,江苏某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在进口一台钢管连续光亮退火炉过程中,直接负责该设备进口的主管人员孙某为偷逃相应关税,在经办人员钱某、徐某某的协助下,将该设备品名伪报成热处理炉,将加热原理由实际的天然气加热伪报成电加热,税则号列由84171000(关税率10%,增值税率17%)伪报成851401000(关税率0%,增值税率17%),从而偷逃应缴关税。经常州海关计核,该案案值人民币9827964.9元,偷逃税款人民币556299.9元。钢管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常州海关缉私分局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
本案移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提出根据各级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对涉及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民营企业,应当要慎用刑法的规定,根据本案中违法所得已经追缴,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钢管公司系常州市经开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为避免给钢管公司发展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提出对钢管公司及相关人员不起诉的意见。2018年12月18日,钢管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向市检察院出具了悔过书,深刻分析并检讨了错误,并保证从今以后一定遵纪守法。2018年12月25日,钢管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承办律师见证下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具结悔过书。
2018年12月28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所提出的不起诉的意见以及理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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