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CHANGZHOUSHI FARUN XIAOWEI QIYEFENGXIAN FANGFAN FUWU ZHONGXIN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相关推荐
【中心动态】首创法律公益服务站 站点式法护微企发展
[ 2021-07-09 ]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50则(下)
[ 2021-11-03 ]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150则(上)
[ 2021-11-03 ]
【法律】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 2021-11-03 ]
【法律】2021.11.1 施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全文发布
[ 2021-11-03 ]
【法律】最高法院:不应扩大适用法律,对前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能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2021-11-08 ]
发布时间:2021-06-21 13:53:17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常州市小微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电 话:0519-86688009
传 真:0519-86688009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8-227号(南大街商圈党建服务中心内)
详情
问: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释法明理,防范风险
化解矛盾,润泽微企
Copyright © 2021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苏ICP备18041051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