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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又到开学季,这10个热点涉及很多家庭!
发布时间: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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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咨询
问
题
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问
题
二
问
题
三
我校在其他税种方面是否还享有税收优惠?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生咨询
问
题
四
课余时间我想勤工俭学,那么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
题
五
取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问
题
六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扣除主体是谁?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银行咨询
问
题
七
我行因向贫困学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生家长咨询
问
题
八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公司职员咨询
问
题
九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捐赠者咨询
问
题
十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来源:北京税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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