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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害的具体原因做出了明确限定。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害的具体原因中的任何一种,如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较难会被认定为工伤。此外,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潜伏期较长,且多数被感染的患者在潜伏期无明显反应,普通劳动者亦较难证明“上下班途中”是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唯一渠道,进而较难建立该等事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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