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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持有异议,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劳动者对于公司的调岗行为,采取拒不到岗的方式予以回应,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审 判 长 王 淳
审 判 员 汤 立 双
审 判 员 杨 长 青
法官助理 周 杨 明
二O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 明 珠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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