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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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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履行担当的使命和职责。
第二条 依法获取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有关方面的政策信息,切实保障知情权。
第三条 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服务作用。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国家部委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涉及企业发展的具有指导性的政策信息。
第五条 依据政府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信息。
第六条 对单位应适时地发布内部情况变动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应用原则
第八条 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会员单位具有公开信息的知情权,但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规违法的活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通知、网站专栏、公众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网站要建立与分支机构网站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制度责任部门定期或随机搜集汇总各类信息,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主管领导针对信息内容做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批复。
(三)按本制度确定的公开方式发布公开。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公开传播。
(二)属于中心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开传播。
(三)各类重要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在网站公开传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领导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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