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推荐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常州市小微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咨询问答
发布时间:
2017-06-20
项目编号:
点击量: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因劳务关系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5、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7、什么是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8、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9、加班费怎么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0、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11、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2、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13、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
答:可以订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14、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答:《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15、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被认定为工伤。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释法明理,防范风险
化解矛盾,润泽微企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8-227号(南大街商圈党建服务中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