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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违法发包方给付工资
发布时间: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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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张丽姑)建筑行业存在大量的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的情况,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时,作为发包组织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日前,福建省龙岩法院对这样一起纠纷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龙岩“宏泰帝景”工程建设。2013年8月2日,麒麟公司与案外人罗某签订《宏泰帝景工程泥作分项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麒麟公司将宏泰帝景工程3号、5号、6号楼的泥水作业分包给罗某施工。2013年3月,罗某雇请刘某到“宏泰帝景”工地做泥水工,约定每天工资250元。经刘某与罗某确认,罗某尚欠刘某工资24250元。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麒麟公司支付工资24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麒麟公司作为宏泰帝景工程建设的承包人,违反规定将泥水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罗某施工,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应与罗某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连带赔偿责任。罗某已向刘某支付的2000元,应从中扣除,法院最后判决麒麟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22250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当前,建筑行业存在大量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的情况。但是,许多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很难得到赔偿。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下,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发包组织是基于违法分包而承担连带责任,其是否结清工程款,不影响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者在诉讼中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将发包组织或个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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