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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案例九
发布时间:
2017-12-07
项目编号:
点击量: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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