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推荐
常州市法润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中心
常州市小微企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司纠纷案例十七
发布时间:
2018-03-26
项目编号:
点击量: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1.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2.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
下一页
下一页

释法明理,防范风险
化解矛盾,润泽微企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8-227号(南大街商圈党建服务中心内)